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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司重大重组满一年方能IPO

2008年05月29日   新京报  

    证监会昨日对企业上市前的重组发布新规,根据新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重组一年后方可上市。

    昨日,由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针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此次证监会按照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占比情况,划定了对占重组方相应项目100%、50%、20%三种情况的规范办法。

    按照新规,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证监会称此举是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而对于该比例达到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对于比例达到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据悉,近来,一些申请IPO上市的公司,存在最近3年内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因此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对此,证监会表示,新规对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张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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